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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重庆人大会议上又报告了2010年检察系统深化打黑除恶斗争的成果: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批捕920人,起诉1335人,打掉了46个盘踞在建筑、娱乐、运输等行业为非作歹、残害群众,欺行霸市、疯狂敛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过程中,李庄先是拒绝回答问题,然后以专业律师的口吻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一起与公诉人展开唇枪舌战。几天后,龚的妻子程琪和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康达所指派李庄及其助手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代理费总计150万元。
这篇刊登于历史悠久、业内声誉很高的全国性媒体《中国青年报》上的报道发表之后,被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迅速转载,并且在许多重庆之外的地方媒体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报道。片面地将大众化价值观视为陈旧、落后的理念而嗤之以鼻,并不会使职业化价值观真正进入法律人和党政机关的日常行为逻辑里,反而更可能让它浮在表面上,看似出尽了风头,却根本无法促进与大众化价值观骨肉相连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变革。而上文所引的薄熙来关于李庄案的谈话,则生动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工具性本质以及政法二字之间的紧密关联。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声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而非宣判,并大喊自己未在宣判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但审判长表示,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自从2009年6月打黑除恶运动开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十几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被控制,上千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所引发的震动,几乎不亚于一年前的汶川大地震。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朱律师:但是我就是问你一句话,就说律师审判阶段要会见,你说你办案人员一定要陪同,这是谁安排的,还是有规定?警察:你不要在我么这儿反映,反映…李庄律师:他说是领导安排的。
朱律师:你们今天办手续不办?警察:你们违法,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在场就是怕……你们之间的分歧,有没有必要他在场的问题,他从他的工作角度讲,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署名伍子胥的作者写了一首《给樊奇杭的挽歌》,从跟帖反映的情况看,这首挽歌表达的内容和愤慨情绪获得了民众广泛的认同。警察:你要愿意会见就会见,不愿意会见是你们的原因。[12](五)重庆在打黑中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件,其中如文强案、李庄案,给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是沿用了毛泽东时代常用的、很不得人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违反法律的一些做法。
他说,他的当事人被抓了之后没有多久,就接到家属的委托。人们看到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被告有被判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那是因为《刑法》规定犯 这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重庆市委领导人说,李庄的案子,完全由司法机关去依法办,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打黑真正的难点,是严格依法办事、平衡地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与惩治犯罪活动两个目的。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既妨害社会的管理秩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而且常常伴随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强制交易、走私、贩毒、抢劫、伤害、杀人等严重犯罪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重庆市委领导人强调:对黑恶势力,要为百姓着想,要感同身受,不要有任何顾忌,要敢打,要‘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重庆的打黑首先是敢打。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城市治安问题,那任何掌握了公权力的人靠心狠、手黑、敢于违法乱纪使用暴力,都可以把黑恶犯罪活动压制下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法制在重庆蒙受的极大失败和耻辱。/ l4 p1 I6 i! {0 B! \2 P ?0$ Q3 L4 \。
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在重庆打黑过程中,刑事被追诉人和律师的上述权利在侦查阶段几乎没有得到丝毫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很少获得实现,甚至进入了审判阶段后还受到警方人员的监视、阻扰。(八)黑恶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较之公权力机构黑打对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个更大?这一点值得重庆领导层及其治下的人民理性思考和比较。
立案查办打黑除恶斗争中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87人。这表明,重庆的法院检察院至少在办理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时,实际上是不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的。
在发表《重庆欲消除误解首当反思唱红》一文之后,我已不可能不对打黑遭受的一些负面评论做相应的讨论,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的活动是不能不受某些内在逻辑支配的,这种逻辑包括结构平衡和形式美感。警察:我们是要保证你们的生命安全对不对?李庄律师:我们的安全……朱律师:你们弄完了没有,我们会见,你们要在场就在场吧。(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全部剥夺,律师的相应执业权利也被全部剥夺——这就是黑打的重要表现。很清楚,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而且这个伤痕纹路不是规则的圆形,它是斜的,斜的是一个手吊在那里。请看它的几个片段:【 没有阳光/没有正义/没有真相/没有希望/只有欺骗/只有谣言/只有掩盖/只有最高最高最高最高的废纸/一张,一张,一张,一张,一张。就以法律、法学界众所周知的龚刚模案第一、第二两被告的遭际为例来看看这方面情形吧。
朱律师:什么案子?什么案子也不能这么办,这整个就是黑箱操作,法律明文规定了,你不让见,还要去陪同。在这个问题上,陈律师不敢造假,因为如果他造假,依法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重庆公安早就把他抓进去了。
这种态度是人们无法接受的,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还可能让人产生被怀疑者心虚的观感。八天八夜,最后大小便都在裤子上,警察叫他把大小便捧到厕所里去,裤子洗掉。
李庄律师:他的工作范围也没有在这里!朱律师:他是看守所的吗?朱律师:得有东西,书面的东西,你这是典型的违法,哪有这样的?全国都没有听说过。公门中人为掩盖自己的非法行为唆使和引诱黑恶集团首犯为保命诬告来给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律师,其性质同文革鼓励子女揭发父母、夫妻相互揭发一样的不道德。
如果说你要真的负责任你就跟你们的领导汇报,如果说领导说这样干,那你们只是执行问题,我们也不会对你个人有什么想法,你也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都是工作。全部是李庄发问句,龚刚模是陈述句,不是李庄假设了前提的设问句来问他的;我在法庭上要求控方宣读此笔录,你为什么不读?你读十六号的,十号的证据为什么不读?非常清楚是龚刚模首先告诉李庄他被刑讯逼供了,你们怎么能说律师编故事教他说刑讯逼供了?这个事实就够清楚了吧?李庄没有编造,刑讯逼供是事实,他的手腕上面的铐,正常铐是不会产生这种伤痕的。毕竟,没有完全无内容的形式,装模作样如果严重失败,为防止引起公愤或带来其他损害,主事者或权位更高者有时也不能不对相关行为有所节制,就像李庄后案在多重压力下不得不撤诉。从重庆公门流播向中国社会的不少言论让人感到恐怖。
我知道,现在有的地方的办案人员违法剥夺刑事被追诉人和律师上述权利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抵触,不发生效力——且不说这种辩解完全不合法理,仅仅从司法机关否定《律师法》效力这一点看,就是违宪违法的。我国刑法将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设定为行为犯,一般只要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了该种性质的组织就立案追究,即使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犯罪结果。
重庆如果能采取这三个措施,那一定会大得人心。因此,我们讨论重庆打黑,范围也相对应地集中在讨论打击第一种黑社会犯罪活动方面。
当然,我也注意到,李庄前案二审时控方曾找了几个被警方羁押、没有人身自由的证人出庭,这或许是控方证人出庭的唯一一次例外。三、重庆黑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反思首先我想说,重庆打黑规模空前,出现少许黑打现象,确实难以避免,不算很大的问题,没有什么了不起。
打黑亦称打击黑社会犯罪活动或打黑除恶,严格地说,打黑包括:(1)打击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2) 打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3)打击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很多关注打黑的读者或许注意到,在人们十分关注的那个打黑大案中,还出现了一份被一些律师称为天大笑话的龚刚模证词,我亲眼在视频上看到了这份由检方举示、法院采信的书面证言的电子扫描本,这个电子扫描本上明明白白地写着:龚刚模答:2006年底的一个晚上,龚刚模请我到他家吃饭,饭后龚刚模开他的白色宝马车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万贯公司的执行案件,希望我给予帮助,两次送张弢共计折合人民币402340元。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等12名厅级干部涉嫌犯罪落入法网。(六)已显露的情况显示,重庆在打黑过程中出现了疑似由法外机构指挥公检法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方一体化办案和大三长变相合署办公、未审先判的情况。
在所见所闻所知的范围内,我还几乎没有听说中国法学家阶层和其他知识阶层的人们有谁真正认为李庄前案之被告有罪。……这显然是把另外一个人关于行贿的交代,复制粘贴到龚刚模交代行贿的一段话里了。
有错必纠是共产党一贯方针,能推动纠错是政治家光明磊落和大气的表现。中国任何负责人的政党和政治家,都不应该诱使深受公权力专制统治之害的中国人民忘记在历史长河中刚刚流过的巨大惨痛。
警察:朗格叫监视?你要把这种方式理解为监视……李庄律师:因为你里面有监视设施,有防控设施,我也没把他提溜出来到马路上会见。以后全国法院都可以按这样的模式审理他们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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